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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与数据安全防泄密的重要性

发布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

有史以来人员出入最少,社区管理最严的春节与“新冠”疫情同时到来了。

大家都能感觉到社区联防工作的效果非常好,各单位的工作协同前所未有的高效,这是必须点赞的,也为祖国上下同心和强大的执行力感到自豪。

我算专业做安全工作的,应该属于最早防控疫情的一拨人。

整个春节就没闲着,各种工作和要求都要落实,事关国家安全责无旁贷,防控疫情更是应尽义务。

工作了30多天,支持5类以上单位的联控工作配合。

正是因为全国各条战线防控人员都在努力,所以全面联控得到了好的成效,疫情新增减少和治愈患者增多。

疫情中的个人数据安全问题防疫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大数据来辅助疫情防控工作,不仅在疫情数据、病毒数据分析上有直接作用,还能发现故意隐瞒和可能扩散病毒的人员,所以第一时间掌握大数据至关重要。

疫情数据和病毒数据基本应用在专业机构,分析工作涉及的信息化系统和人员也相对独立或安全级别较高,扩散的可能性较小,做好关机基础设施保护就能有效防护。

但还有一部分机关单位、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在个人数据采集、使用和传递中缺少必要的保护意识和工作流程,大量抽调的防控人员接触和使用个人数据更缺少数据安全作业规则。

那么涉及全国防疫联控工作中收集使用到的(姓名、小区、单位、电话、车牌、家庭成员、***号等)众多个人数据,在疫情中、后期会流失到哪里,会造成什么影响,这点目前还是未知,但未知不代表没有,只是说无法预测影响有多重、有多大。

公安部历年净网行动有着一个不变的内容就是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近日公安部网安局也发出战“疫”期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做到6条的要求,尤其对相关单位、物业公司使用个人数据提出警示。

1、采集个人信息应遵循目的限定原则,合理确定个人信息采集范围,避免采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2、使用个人信息应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为疫情排查收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其他用途;
3、对信息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应采取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和审计等必要措施,确保采集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损坏;
4、以纸质填表方式登记个人信息的,应严格管理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使用、销毁;
5、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损失、丢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个人信息,但经过匿名处理,无法识别被顶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谁来对个人用户数据的安全负责。

这里为大家提供几个参考,或许能说明一些责任和要求。

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这里解读4条,

1、除国务院卫健部门依法授权部门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疫情为由收集个人用户信息(法律要求除外);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需采用最小化原则,一般不得特定区域所有人;
3、防疫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因联防工作需脱敏使用;
4、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承担被收集信息的安全责任。最后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可依法打击。

标签: 个人隐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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